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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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10篇[優]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10篇[優]

  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 篇2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篇7

  所謂“法人”,指的是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經營主體,也就是“法定的人”的意思,是虛擬的人,不是真的人。法人獨資成立的公司被稱為“全資子公司”,投資方被稱為“母公司”。

  法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以下是法人獨資公司的章程范本,僅供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xx年X月X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區XX路XX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xxx。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XXX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第五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七十九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條3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xx〕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第四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四)公司黨組織;

  (五)董事會;

  (六)經理層;

  (七)監事會(監事);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則。

  第六條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第七條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八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第九條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三條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二十二條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第二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第二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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