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惠州市畜禽養殖場規范整治指南
一、規范整治要求
基本要求
(一)在我市境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
《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省政府《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二)符合省、市、縣《畜禽養殖發展規劃》規定的總量要求和相關規定。
(三)必須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外。
二、用地要求
畜禽規模化養殖用地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土地承包(轉包)或有關用地手續。國家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畜禽規模養殖,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國家區別不同情況,對畜禽規模化養殖用地釆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可同時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三)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四)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或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五)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畜禽養殖的,縣(市、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可同時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六)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出讓、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結合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或協商一致后依法給予補償,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動物防疫條件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一)選址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間距不足的可以聯合經營、股份制等開式自愿整合成規模化養殖場或養殖小區);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二)布局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墻或其它隔離設施(如防疫溝、綠化林帶等);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圍墻、防疫溝、綠化帶等);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5、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6、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7、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設施設備條件: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包括車輛消毒噴霧器、消毒室內安裝噴霧;
2、生產區有良好的釆光、通風設施設備;
3、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焚尸坑、焚尸爐、濕化器或化尸井)、有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6、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四)其它要求:
1、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2、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3、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4、種畜禽場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惠州市畜禽養殖場規范整治指南】相關文章:
新手養花指南12-23
學生學習規范06-22
工廠員工規范04-22
教學基本規范03-16
規范用字作文08-17
開鞋店完全指南11-13
西紅柿的選購指南06-02
全總卷寫作指南12-18
寫作指南 習慣篇12-18
指南針作文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