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

時間:2021-05-06 15:06:57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合集9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合集9篇

擔保合同 篇1

  摘要:知識產權擔保是以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定擔保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知識產權資本化的發展趨勢,對促進資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擔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價值的充分發揮仍需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本文擬從知識產權的制度特點出發,對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設立問題作簡要思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 權利質權 擔保的設定

  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此規定可知,我國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將知識產權擔保歸為權利質押范疇,且知識產權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識產權擔保,指的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行為。知識產權擔保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知識產權中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權利質權是供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為標的,出質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其標的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業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無形性、地域性等特點。以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為例,署名權是專屬于作者的人身性權利,因不能與人身分離對外轉讓而不具有擔保價值,故知識產權中的專屬性權利不能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知識產權質權實際上是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為質押標的而設定的擔保。 與一般的動產質權相比,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無形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依此設立的知識產權擔保在標的、成立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權利質權的性質,學界大多持“權利出質說”的觀點,認為權利質權在本質上與動產質權并無差異,僅是質權標的的不同,擔保法第81條也特別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權利質權的規定外,適用關于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

  二、 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

  (一)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擔保方式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將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規定為“質押”,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并通過以特定方式轉移對知識產權的占有而設定知識產權擔保,屬于權利質權。民法上的知識產權是以創造性、無形性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標的而取得的民事權利類型,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能夠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體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為載體并由此體現的無形權利,不具有物的客觀實在性,故以知識產權質權設定時的“轉移占有”是對無形權利的占有轉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知識產權擔保是一種權利質權。

  (二)知識產權擔保方式的理論分析

  依大陸法系的占有方式標準,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在于擔保權的設定是否以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種事實狀態,對權利是無法進行實際控制的,不存在對權利標的的轉移占有問題,而民法中的“準占有”制度解決了對財產性權利的占有問題,從而通過對權利的交換價值的推定占有而實現權利擔保的設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設定的擔保一般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則為權利質權,同時因某些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及實現方面類似于抵押權,也有將權利質權劃歸抵押權的做法。由此,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不應局限于質押。

  以對擔保物的轉移占有作為劃定擔保形式的邏輯前提,知識產權擔保究竟是抵押還是質押,關鍵在于知識產權能否適用占有或準占有。第一,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精神活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現實中對名畫等的占有,實際上是對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的占有,屬于對物

  的占有;第二,知識產權不一定適用準占有。民法上的準占有制度是推定權利人對特殊對象享有支配、管領的權利,通說即對權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識產權區別于一般權利,其取得、變動和消滅因權利類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識產權能否適用準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須經登記才能取得的知識產權而言,準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被登記公示所取代,不適用準占有以實現轉移占有,故以此類知識產權設定的擔保不可能是權利質權。

  三、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

  依擔保法的規定,以知識產權設立質權的,除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外,還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可見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生效主義模式。知識產權是以知識財產為客體的無形權利,知識產權擔保無法以現實轉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權利,故擔保登記是知識產權擔保的公示方式。但將登記作為知識產權擔保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知識產權變動與知識產權變動原因之間的關系,有悖權利變動原理。筆者認同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觀點,認定知識產權擔保時應區分知識產權擔保合同與知識產權擔保的變動,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關于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的一般原理認定即可,而知識產權擔保的效力應結合權利變動理論和知識產權的特殊規定判斷,登記不應是知識產權擔保設立的要件,而應為登記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擔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保合同 篇2

  1 建筑合同的類型

  建筑合同有許多類型,通常由業主來選擇合同的類型。合同類型的選擇取決于所執行胡工作的種類以及它是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執行的。

  1.1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通常使用在建筑領域。在招標過程中要對所需要的材料的數量進行足夠精確的計算,以使承包人提交出該工作的一個價格總量。每個項目的數量,例如干式墻、門框、浴室的水池、輸電的管道和線,以及房頂的瓦片都需要從計劃時就進行精確的計算。當工程需要材料的數量和質量在合同文件中都清楚說明了,提交一個投標總額對承包人來說才是公平胡。

  1.2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用于不可能對所需的材料總量進行精確估算的工作。單價合同通常用在繁重的公路工程上。設計者可能計算有1000 000m3 的土需要被移動,但是業主和承包人知道工程結束后, 承包人是不可能恰好移動1000 000m3 的土的。精確的數量將會改變。對這個問題公正的解決辦法是業主告訴承包人估計的總量,在工程結束后按精確量出的數量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是一個單價合同里對每個項目定的價格。單位價格乘以工程師估計的量相差可以超過15%或20%,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計的量,有時對單位價格還要進行協商。當實際的量較低時,承包商也許會要求重新確定一個較高的價格,因為預期所掙得的總額減少了。當實際的量較高時,業主因為相反的原因也許會要求重新定一個價格。單位價格合同的目的是公平地對待合同雙方。

  1.3 成本附加

  成本附加(可回收費用)合同用于業主和承包人在談判、投標和授權的過程中均很難或不可能確定他們成本的情況。有一些因素使得對成本進行計算是不可能的,包括不可預知的極差的天氣情況(例如在南極地帶可能遇到),偏僻地區的不可預知的運輸需求,爭斗或戰爭,或者工作量需要依賴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的合同。

  成本附加合同有許多形式,最普通的是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以及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數業主寧愿選擇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因為這樣承包人所獲得的利益總量不可能增加,因此除去了承包人會作出不節約或生產出較差質量工程的任何動機。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的合同也許對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是十分公平的,或者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可確定時,但是為了保持生產率作出一些激勵是需要的。如果工程有可能需要一年或兩年,則僅由六個月所掙到的利潤就不再有吸引力了。

  1.4 改革和趨勢

  A+B式合同是從歐洲傳過來的相對較新的改革。它們是由運輸局開發以減少公路建設的時間以及因此對交通流進行限制的時間。許多公路工程項目包括翻新、修復、改造以及加寬。真正的新建工程很少。A+B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以付給承包人報酬的方法,考慮補償其定施工順序和分段等方面的專業性,以使工程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 “A+B”的意思是成本加上時間。運輸局對每天公路工程完成的數量進行指定,承包人投標給出的是一定的成本和所需的天數。以成本加上時間合計較低來確定低投標人。當然也有可能選擇出價較高但是工作天數較少的低投標人,而不是其它的承包人。

  合同還有其他一些形式,每個都有它自己專門的目的。例如,擔保最高價格的合同,用在設計完成前就開始進行談判的使用,這時承包人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精確的估計出價格。這種形式的合同也經常用在一個承包人對只完成了一部分的合同的內容沒有履行職責,另一承包人完成了這個工程的情況。

  2 訂立合同的方法

  訂立合同的方法是只業主為了促成一項工程使用的合同的安排,但是合同形式是指怎樣支付執行工程的承包人。

  2.1 設計—建造

  設計—建造合同的意思就是它的名字所表現出來的。一個承包人在設計和建造上都有責任。這種類型的承包逐漸變得很流行。一個設計—建造合同給業主提供了明顯的有利條件,他就不必在設計者和承包人之間意見不合時當調解人了,因為在同一個合同下他們是在一起工作的。設計—建造合同通常建立在一個成本加上一個對最大花費的擔保(GMP)的基礎上。通常因花費低于GMP而節省下的錢是由業主和承包人分享。從美國設計建造協會可以獲得大量的關于設計—建設合同的信息。網址為www.dbia.org 。

  2.2 設計—建造—運營

  設計—建造—運營合同并不象設計—建造合同那樣常見。它們用于一些工程中,例如運動競技場、水處理廠、水凈化設施以及公路收費站。其原理是對于一個特定的時期內,承包人保持對設施的部分所有權,可以達到100%,在那段時間對設施進行運營一定利益來對投資資金(全部花費加上利潤)進行補償。承包人擁有所有權的期限可以從幾年變化到永久性使用。在擁有所有權的期間,承包人以業主的身份對所有花費負責,并接受所有的利潤。對于運動競技場的情況,有一個典型的收入分紅制協議適合于隊伍所有人或市政當局。

  3 擔保(保證)

  任何一個合同都有三方的當事人—責任人(承包人)、擔保人(公司擔保)以及債權人(業主)。擔保人和責任人形成一個聯合體對業主作出一些擔保,也就是這兩個當事人對業主均亦責任。

  3.1 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有兩個目的:(1)如果決定了最低的責任投標人則要保證承包人簽定合同,(2)保證承包人會提供必需的報酬并且執行擔保,以及保險方針。當提交了屢約擔保和支付報酬的擔保,承包人就解除了對投標合同的義務。

  大多數的投標擔保就是我們所說的投標擔保的擴展,它們只需要對低標和下一個投標人給出價格的不同之處進行罰款,如果兩個擔保不相符。還有違約金擔保。違約金擔保以實際的損失達到一定限量的形式來作出規定的。

  3.2 屢約擔保

  屢約擔保保證在申明的投標價格下執行合同所需要胡內容。實際上,擔保人會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擔保,或則會按照設計圖和說明書描述的形式來完成工程。擔保人處在被要求對合同的執行進行擔保的位置。因此,在擔保人樂于發給報酬和執行擔保之前,承包人必須證明他有完成任務的能力。擔保人會參觀承包人的總公司以及工作地,并且會接觸業主最近完成的合同。

  承包人必須與他們的擔保人發展一個長期存在的工作關系,當他們申請報酬和申請屢約擔保時,他們與擔保人必須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關系,因為擔保人在工程類型、位置和尺寸上有特殊約束情況下會承諾支付費用的。如果承包人執行合同時沒有履行義務,則擔保人有三個基本的選擇:

  (1) 買回擔保。讓業主對擔保處罰的數量進行檢查。

  (2) 更換擔保人。為了保證另一個承包人能夠完成這項工作,要進行投標協協

  商或登出投標廣告。

  (3) 為承包人提供經費。擔保的公司有花費高于擔保價值的風險,但是這仍然

  是一個共同的選擇,因為承包人對工程是熟悉的。

  現今大多數擔保人都會努力嘗試更換承包人。

擔保合同 篇3

  債權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特許經營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擔保合同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范圍

  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銀行承兌匯票、減免開證保證金、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二年。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二年。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5、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人承諾

  1、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

  2、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愿履行保證責任。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于事項發生后5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保證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5、保證人采取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

  (2)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6、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他事項

  1、保證人已收到并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持一份,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對本合同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債權人(蓋章):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范圍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甲方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

  權利,要求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并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范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得余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方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托管、資產重組、

  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或兼并)、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注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業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債權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1.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5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于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企業借款合同范本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為企業借款合同范本具體條款。

擔保合同 篇6

  一、 擔保合同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合同義務人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擔保的合同。

  二、 擔保合同一般應規定的條款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擔保的方式;

  (四)擔保的范圍;

  (五)擔保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 擔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 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進行擔保。根據《擔保法》下列特殊主體不能進行擔保:

  a.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

  d.銀行等金融機構 。

  2. 設置虛假的抵押擔保,使對方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利用擔保合同使對方當事人放松警惕,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往往利用虛假的擔保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獲得利益。

  3. 用擔保合同達到偷梁換柱的目的。

  欺詐行為人利用擔保達到’偷梁換柱’的目的,這種欺詐中的主合同的內容是真的,擔保合同提供的財產也是真的,只是合同義務人欲通過抵押擔保合同將抵押的財產真正抵給債權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債務。欺詐人雖沒有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的獲得他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實際是促成抵押財產的流通,事實上形成了對另一方的欺詐。

  4. 抵押人在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重復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于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從而使擔保落空。

  法律規定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設立的抵押其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欺詐人正是利用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后設立多個抵押權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

  5. 欺詐人將無權抵押的財產設抵。

  一種情況是設置抵押的主體不合法,提供財產抵押的人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或是對該財產不具有處分權,進行抵押后當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權利要求,虛假抵押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標的物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禁止用于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對擔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續。

  我國《擔保法》對以特定物進行擔保的形式要件進行了規定,要求必須履行向法定部門登記的手續,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b.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進行登記;

  c.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d.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進行登記;

  e.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國《擔保法》中對以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應當注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 擔保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

  1. 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 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 充分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賣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 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認真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應當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 采用抵押擔保時應切實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首先進行擔保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應按法律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6.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各種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擔保合同 篇7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8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大寫)元。預計用款為一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三條借款利率: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條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止,就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五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代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七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八條本合同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合同經過簽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總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9

  貸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地址: 電話:

  擔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擔保人2(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經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

  民間借貸原則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短期人民幣資金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由丙方擔任本借款的擔保人,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及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為:(大寫)人民幣 叁仟伍佰萬 元整(小寫)¥00,000,000.00 元,利率為:月息 3.5% 。日利息計算方法為月利率/30天。

  第二條 貸款支付方式:

  貸款以現金支付或者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該筆款項劃入,以實際達賬日起計息。

  第三條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為 15天 ,即自 20xx年 9月 日起至 20xx 年 9月 日止。最終按實際借用天數計息。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搭橋資金借款。

  第五條 還款日期:

  借款人通過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還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歸還貸款人的借款,還款的賬戶 。借款人因條件變化而不能依照約定方式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到時生效。貸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確認的地址寄發信箋,借款人簽收則視為送達,信箋被退回,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借款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采用以下方式擔保:

  (一)由 提供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物為(詳見抵押清單)。 如抵押物貶值、損失、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二)由 提供保證擔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的,由丙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對借款本息及產生的所有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聲明與承諾

  借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備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權利。

  (二)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性影響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

  1、 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借款人承諾如下:

  (一) 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二) 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進行任何投資活動或對其財產作重要處分的,需事先通知貸款人。如上述行為將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償還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借款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承諾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

  (五) 借款人對貸款人債務的清償順序不亞于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借款人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或增加其他債務前,應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還清借款時,抵押物由貸款方保存、監管、提取,借款人無任何異議。

  (七) 借款人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發生其他影響其他償還能力的情形。

  (八) 發生下列情況時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按抵押物價值(以購進時不含稅價為準)的60%立即處理抵押物,并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票據等文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違約事件處理:

  如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要向貸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項。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據為準)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滯納金(借款金額×0.05%×逾期天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都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三)借款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四)抵押物、質押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或凍結,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第九條實現債權的費用、索賠費用承擔

  借款人同意承擔貸款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項)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項: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處理費:

  2、 貨款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代理人代貸款人向違約方主張權利、追收款項等法律事務而發生和/或將要發生的律師費(即包括在準備提起訴訟、訴訟、強制執行等過程中貸款人已支付的律師費和/或根據貸款人與律師事務所訂立的委托合同約定根據案件或委托事務辦理結果將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總額不超過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或支付款項30%的風險代理律師費):

  3、 差旅費(包括貸款人工作人員、委托律師的差旅費):

  4、 評估費、公告費、公證費:

  5、 依法處置違約方財產而發生的稅、費。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有權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擔上述費用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請求而發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同樣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條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經雙方當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

  借貸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書面文件以郵遞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發出之日起五日內則視為送達:

  借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貸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擔保人地址: 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決。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附件

  下列附件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據:

  (二) 合同中列明作為本合同附件產生效力的文件:

  (三) 貸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時規定在本合同簽署時和本合同簽署后再行簽署的所有輔

  助型文件。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貸、擔保方叁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借款人已經與貸款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

  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各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無正方)

  貸款人: 借款人:

  擔保人1:擔保人2:

  簽約時間 :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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